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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_學術競賽獎勵及補助

101.10.3 第 167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2 第 167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7.3 第 168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11.05 第 170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02.04 第 170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06.01 第 172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01.03 第 174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12.05 第 175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教師本人、教師指導學生暨學生本人參加全國或國際性學術競賽, 以提升專業競爭能力,增進校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全國或國際性學術競賽,包括專題作品創作競賽、教學媒體競賽、軟體程式設計比賽、演講比賽、藝文創作、發明競賽、設計比賽、競圖或學校指定參與之競賽;符合本校學術研究成果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者,請依其規定申請。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等之學術活動,不在本補助與獎勵之範圍。本辦法所稱師生,係指本校專、兼任教師及具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全國性競賽,係指由中央政府機構、各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辦之專業學術或技(藝)能競賽,或國內外學術團體、企業機構主辦重要之全國性對外公開比賽,參賽者需涵蓋全國北、中、南、東區及離島三個區域(含)以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之境內國際性競賽,係指由中央政府機構、各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辦之專業學術或技(藝)能競賽,或國內外學術團體、企業機構主辦重要之國際性對外公開比賽,大會語言為英語或活動內容具英語翻譯,且至少應有 5 個國家或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以下簡稱地區)參與競賽,不足 5 個國家或地區參加之競賽,視同全國性競賽。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之境外國際性競賽,係指由各國或大陸、香港、澳門地區所舉辦之競賽,大會語言為英語、或大會語言為主辦國語言且具有其他語言翻譯者,且有 10 個(含)以上國家或地區參加之競賽。5 至 9 個國家或地區參加之競賽,視同境內國際性競賽,5 個以下國家或地區參加之競賽,視同全國性競賽。

第六條 教師本人、教師指導學生或學生本人參加境外國際性學術競賽(含學生出席國際會議以全文發表者),教師與學生可申請部分經費補助,其補助原則如下:

一、申請者須以本校名義參加競賽,並先經系院審查同意。

二、符合國科會、教育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相關單位補助項目與資格者,應向相關單位申請補助;已獲補助者,本校除依照該補 助規定給付配合款外,並補足其所獲補助與依本校「補助專任教 師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辦法」核給補助標準之差額。

三、未獲相關單位補助或無相關單位可提出申請補助者,則由研究發展處進行審查,必要時由學術發展委員會審議小組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在預算範圍內,依本校「補助專任教師出席國際學術 會議辦法」標準補助教師或學生。若競賽作品或論文由多位教師或同學完成,每一作品或論文以補助一人為限。

四、申請補助之境外國際學術競賽,參加國家或地區數 5 至 9 個者, 折半補助,未達 5 個國家或地區者不予以補助。

五、參加競賽作品全數若以本校名義申請中華民國專利,審查通過者 得由本校補助發明展所需相關費用,包含報名費、審查費、翻譯 費、攤位費、參展貨物托運費及日支費等;相關費用之補助應檢 據核實核銷,每年補助經費依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若參加競賽作品僅有部分以本校名義申請中華民國專利,則仍依 本校「補助專任教師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辦法」辦理。

六、申請補助作品以本校名義申請中華民國專利,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者,須在參展出發三個月前取得 中華民國專利申請案號。

(二)已取得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者,其專利有效期限須在國際發明 展參展日後一個月以上。

(三)須在申請補助前完成實體樣品製作,以供審查。

七、教師或學生每學年赴境外參賽之補助以一次為原則,需檢據核實 報銷。

第七條 教師及學生參加競賽得獎者,本校依個人組及團體組給予獎勵,團體組係指須二人(含)以上共同親自出席參加競賽,獎勵名額依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獎勵金額如下(單位:新台幣):

一、全國性競賽獎勵金

項目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個人組 5,000 元 3,000 元 2,000 元
團體組 10,000 元 6,000 元 4,000 元

二、境內國際性競賽獎勵金

項目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個人組 10,000 元 6,000 元 4,000 元
團體組 20,000 元 12,000 元 8,000 元

三、境外國際性競賽獎勵金

項目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個人組 20,000 元 12,000 元 8,000 元
團體組 30,000 元 18,000 元 12,000 元

以上團體組獎勵金為總計金額,參賽全體成員應自行協調獎金分配並簽署「獎勵金分配同意書」。

若參加之國際競賽名列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中,國際競賽一覽表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之「著名國際發明展」,加發獎勵金新台幣 10,000 元整,同一競賽以 2 件為限。

若團體組成員含非本校專任教師或學生,則依本校師生佔成員總人數之比例核發獎勵金。若參加境內國際性競賽僅以海報發表參賽,獎勵金以全國性競賽獎勵金標準核發;參加境外國際競賽僅以海報發表參賽,獎勵金以境內國際性競賽獎勵金標準核發。

若競賽主辦單位未給予得獎名次,得提出證明後依下列原則頒發獎勵金:

頒發獎勵金對照原則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得獎作品佔全體競賽作品件
數之比例
5% 8% 10%
獎勵金對照名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同一件作品,不得重複申請獎勵金。

第八條 教師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得前 3 名者,頒發指導教師獎勵金,獎勵金額如下(單位:新台幣):

全國性競賽 境內國際性競賽 境外國際性競賽
2,000 元 3,000 元 5,000 元

在同一次學術競賽中,每位教師指導的獲獎隊伍,以獎勵 3 隊為限。

第九條 申請補助者,須在參加前備妥下列相關資料,經系院審查後送研究發展處。符合本辦法補助者,經研究發展簽陳校長核定後予以補助;必要時得提送學術發展委員會審議。

一、補助師生參加學術競賽申請表。

二、大會正式邀請函或接受函。

三、參展之作品主題海報、影音檔資料或發表論文全文。

四、可證明代表本校參與競賽之文件。

五、獲得其他機構補助或申請而未獲其他機構補助之證明。

六、必要時需提出參加國家或出席國家數證明。

七、未滿 20 歲之學生,須監護人同意書。 獲得補助者,應於競賽結束後 30 日內(如逢寒暑假,於開學後 30 日 內),檢送下列資料,向研究發展處請領補助;逾期除有特殊原因外, 不予補助。

一、參加競賽之書面報告(含上台發表或參賽照片)。

二、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電子機票、登機證及其他核銷所需之文件及憑證。

 

第十條 申請獎勵者應於競賽結束後半年內備妥下列相關資料送系所提出申請,經系院初審通過後送研究發展處進行複審。符合獎勵條件之申請案,由研究發展處簽陳校長核定後,辦理後續獎勵金核發作業;必要時得送學術發展委員會審議。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未逾一年,經審查通過後,得視當年度獎勵經費餘額,酌予獎勵或不予獎勵;逾期一年者不予獎勵。

一、獎勵師生參加學術競賽申請表。

二、參加競賽之書面報告(含上台發表或參賽照片)。

三、得獎名次證明。

四、團體組競賽者需附「獎勵金分配同意書」。

五、必要時需提出參加國家數證明。

第十一條 符合獎勵資格者,應就本辦法及本校其他獎勵辦法擇一提出申請,不得重複領取獎勵金。學院系所就其自籌款或行政管理費回饋之統籌分配款所提撥授與之獎勵金,則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術發展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檔案下載:

中國文化大學師生參加學術競賽補助暨獎勵辦法(107.12.5)  

中國文化大學師生參加學術競賽申請表-獎勵 (112.3.10)    

中國文化大學師生參加學術競賽申請表-補助 (10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