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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科會計畫業務

本校教職員執行計畫提醒事項

  1. 執行補助或委辦計畫經費,應遵守撥款單位之相關規定。如有疑慮,可參閱本校會計室網頁/下載專區/教育部「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及作業釋疑」。
  2. 依教育部 98 年 7 月 13 日台人(一)字第 0980089039A 號函規定,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接受委託研究之情事,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本校教師應比照此規定辦理。
  3. 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如貪污治罪條例或相關刑事責任)。
    核定經費之流用應符合撥款單位之規定,流用經費之報支如有與規定不符或有浮報、虛報之情事,計畫主 持人願負完全之責任。
  4. 執行計畫辦理財產、物品或勞務採購時,應依照政府採購法、撥款單位規定及科研採購等相關規定辦理。 除科研經費採購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得不適用採購法外,超過 10 萬元之採購案應依照政府採購 法辦理招標,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分批辦理採購。
  5. 各單位辦理各項支付,依規定簽發支票或以存帳入戶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超過 1 萬元(零用金限額) 之公款依規定應簽發支票或以存帳入戶方式逕付廠商,若有特殊狀況,須由承辦人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專案簽准後辦理。
  6. 計畫核定後,若須變更計畫經費(如更改或新增設備項目)或期程(如需展延),請於原結案日前 1 個月循校內行政程序簽核,依規定辦理變更。
  7. 計畫所需人員(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人員等)之進用應符合利益迴避原則。
  8. 計畫專任及兼任人員等之約用,應由計畫主持人或計畫執行單位依合作、補助或委辦單位之規定,循本校行政程序簽核同意後始得約用之;其聘期自簽核同意日起生效,不得追溯。計畫主持人或計畫執行單位應 協助本校與計畫人員簽訂勞動契約;辦理經費核銷時,應檢附核准約用之相關資料。
  9. 計畫專任、兼任及臨時人員等須參加各類制保險(含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由計畫主持人或計畫執行單位於聘僱起始日前完成各類制保險及退休金手續。其薪資及各類制保險退休金等相關費用由計畫編列經費支應。於變更勞動契約或終止時,請依規定確實辦理各類制保險之變更與終止, 因逾期退保所衍生或離職時有未繳納之勞、健保保費及勞工退休金,均由計畫主持人或單位負繳款之責任。
  10. 專兼任人員之管理,依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準則》辦理,計畫主持人應建立適當之差勤服務管理機制。
  11. 本校行政單位專任人員兼任產學合作計畫職務或支領計畫工作酬金,須先經行政程序簽核同意,其工作酬金由計畫經費項下支應。惟業務內容含產學合作之行政單位或其他單位基於執掌執行產學合作業務之專任人員,以不額外支領工作酬金為原則。
  12. 計畫內容涉及學生實習之事項,請依本校「中國文化大學學生校內外實習辦法」規定辦理;學生前往業界實習前,應辦妥學生實習保險相關事宜。
  13. 凡執行行政院農委會暨所屬單位計畫、有意申請智慧財產權或有商機、市場潛力之研究、實驗或發明工作等,應確實填寫研究紀錄簿。研究紀錄簿由研究發展處統一編印與發放,紀錄簿撰寫原則請參考《中國文化大學研究紀錄簿管理及撰寫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