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獎勵辦法
110.10.07 110學年度第1次學術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13.03.20 112學年度第6次學術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配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培育基礎科學研究人才,獎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優秀博士生,支持其安心、專心從事研究工作,訂定「中國文化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博士班新生,依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定義為原則。經費來源為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補助款。
第三條 獎勵名額分配原則: 由各系所博士班推薦,每所1名為原則,經學發會複審後,依國科會核定名額擇優為正取,備取3名,錄取名單由研究發展處公告並函告獲獎勵同學。
第四條 獎勵資格、評選標準及機制:
一、獎勵資格:
當年度(含二月、九月註冊)入學就讀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一)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或以在職生身分報考者。
(二)以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學生身分入學者。
(三)錄取後辧理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者。
(四)已支領同屬政府部門獎學金性質經費者。
二、評選標準:
項目 |
細說項目 |
百分比 |
基礎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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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研究潛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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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研究計畫 |
(以上二擇一) |
20% |
三、評選機制:
研發處公告後,博士生填具申請表及完整佐證資料向系所提出申請,經系所主管同意推薦(每所1名為原則),送研究發展處彙整並邀集各博士班所屬學院院長召開會議審查後,依成績高低排序名單,提送學術發展委員會依國科會核定名額審查核定,核定通過後由研發處公告獎勵名單。
第五條 獎勵對象定期評量機制:
一、核定獎勵期間,推薦系所及指導教授應負督導責任,積極培育博士生研究經驗及能力。
二、受獎學生應於每學年度獲獎勵結束前一個月繳交成果報告,經指導教授(如還未有指導教授則由系所單位主管)針對其學業成績、研究進度與成果報告予以評估是否繼續領取本獎勵,並經所屬系所評估後,提報學術發展委員會備查,如未獲通過者,取消其獎勵資格。
三、前款成果報告應包含以下成果:
(一)第一年獎勵結束前,於國內外研討會發表專業論文一篇,或投稿或刊登具審查制度之專業學術性期刊論文一篇。
(二)第二年獎勵結束前,投稿或刊登具審查制度之專業學術性期刊論文一篇。
第六條 獎勵成果效益追蹤機制:
一、受獎勵博士生之所屬系所,須定期追蹤獲獎生在校期間之學業研究成果表現,並輔導其繳交成果報告。
二、受獎勵博士生之所屬系所應於每學年度度畢業生流向追蹤機制中,針對受獎勵畢業生進行效益追蹤至少三年,包含取得博士學位者之就業狀況或職涯等。
第七條 獎學金獲獎遞補機制: 獲獎學生因評量審查未通過或主動放棄獎學金領取,依該生申請之學年度「中國文化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之備取順位,由有意願並符合資格者,經校長簽核同意後遞補。若備取者皆無意願或不符資格,開放當學年入學之博士學生申請,重新評選。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術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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