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考取專業證照獎勵辦法
103.06.04 第1695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1.07 第170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06.01 第172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學生考取專業證照,以提升其專業知能及競爭力,特訂定「中國 文化大學學生考取專業證照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具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及畢業一年內之校友(僅 限取得畢業證書方得報考之證照)。
第三條 證照獎勵分為三級: 第一級: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國家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甲級程度之專業檢定、其他國內外相關證 照最高級或具同等程度之考試或檢定,取得通過之證明文件者, 獎勵金新台幣5,000 元。 第二級: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國家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乙級程度之專業檢定、其他國內外相關證 照高級或具同等程度之考試或檢定,取得通過之證明文件者, 獎勵金新台幣2,000 元。 第三級: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國家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員初等考試、全 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丙級程度之專業檢定、其他國內外相關證照 中級或具同等程度之考試或檢定,取得通過之證明文件者,獎 勵金新台幣1,000 元。
第四條 同一證照之獎勵以申請乙次為限,已獲校內其他相關獎勵者不得重複申 請。入學前考取之證照及列為畢業門檻之證照,不適用本辦法。 語文能力檢定之獎勵則依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辦法」辦理。
第五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證照後半年內提出申請,填妥申請表及檢附證照影本向 所屬系所提出申請,系所初審通過後送研究發展處進行複審。符合獎勵 條件之申請案,由研究發展處簽陳校長核定後,辦理後續獎勵金核發作 業;必要時得送學術發展委員會審議。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未逾一年, 經審查通過後,得視當年度獎勵經費餘額,酌予獎勵或不予獎勵;逾期 一年者不予獎勵。 第六條 本辦法經學術發展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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