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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研究紀錄簿管理及撰寫作業原則 (108.10.02)

一、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智慧財產權,累積科學技術研發成果,保障從事研發人員權益,茲作為佐證原創性之法律證明,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校教職員生凡執行行政院農委會暨所屬單位計畫,及有意申請智慧財產權之研究、實驗或發明工作等,均應確實填寫研究紀錄簿。

三、研究紀錄簿之管理及保管方式

(一)  研究紀錄簿由研究發展處統一編印、編號及發配。

(二)  研究紀錄簿列為機密級資料,記錄完成後隸屬單位應專櫃上鎖妥善保管並負保管之責。

(三)  計畫主持人、實驗室主持人或指導教授離職或退休時,應將研究紀錄簿繳回研究發展處,留存本校;研究助理或學生離職、畢業或肄業時,應將研究紀錄簿繳回計畫主持人、實驗室主持人或指導教授。研究紀錄簿除經計畫主持人、實驗室主持人、或指導教授暨研究發展處核准後可複製副本外,皆不得攜離,且不得私下交接予其他人。

四、研究紀錄簿之書寫方式如下:

(一) 研究紀錄簿每週至少填寫一次,其記載內容包含實驗數據、資料與其改變、個人靈感、初步構想、發現、創意、心得、訪談內容、受訓、會議摘要及失敗之嘗試或試驗等,均予以詳實記錄。研發成果態樣為營業秘密者,撰寫研究紀錄簿時,其製程、成份、比例及流程之真值,應避免公開揭露,但所有實驗效果應充分呈現。

(二) 研究紀錄簿應使用能永久保存之書寫工具,如原子筆、鋼筆等,不得使用鉛筆,並確實載明實驗者姓名、紀錄簿編號、紀錄起迄日期及計畫主持人、實驗室主持人或指導教授。

(三) 研究紀錄簿不得撕毀,書脊不得使用活頁或可抽換之形式,每頁記錄前應填寫日期,記錄錯誤或筆誤不得擦掉、塗改,應以線條劃掉。

(四) 不得在單張紙上記載後,再黏貼於紀錄簿上。如為照片、圖及表格等必須黏貼時,需在接縫處簽上姓名或見證。

(五) 填寫紀錄時應連續填寫不得留空,若未寫完一頁應劃去剩餘部份,日期不同應分頁填寫,同一頁僅記錄一個計畫內容。

(六) 為使接續工作者繼續工作及利於保護智慧財產,紀錄簿之填寫應清楚明瞭,並加簡單說明和結論。

(七) 為確保個人權益,紀錄完成後,應由至少一位見證人簽名,若內容涉及重要構想、結論或發明,應由兩位以上之見證人親自簽上姓名和日期。共同發明人不得擔任見證人。

五、本原則所規範之簽名不得以蓋章代之。

六、本原則經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國文化大學研究紀錄簿管理及撰寫作業原則 10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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