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整合校內學術與行動能量,落實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大學社會責任,扶持在地社區邁向自主共榮,結合課程與地方需求,培育學生在地認同並為社區注入青年創意活水,特依據本校任務型研究機構設置辦法,訂立「永續社區與社會創新研究中心」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Communities and Social Innovation)」(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要點。
二、本中心依循聯合國17項永續發展目標(SDGs),凝聚社會創新能量,協助建構永續社區,其任務如下:
三、 本中心設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副校長向校長推薦社會科學院相關專業領域副教授級以上學者兼任之,任期為一任二年,得連任。
四、 本中心依政府或產學計畫需求,得設置執行長或相關計畫經理,襄助中心各項業務之推展,相關人員由中心主任聘任之,任期與連任之規定比照中心主任辦理。
五、 本中心得置「諮詢委員會」五至十一人。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則依中心成員決議或由主任邀請國內外相關領域學者或專家,由中心主任薦請校長聘任之。任期二年,並得續聘。每學年至少須召開會議一次,研議、擬定本中心發展目標與策略等事宜。
六、 本中心得設置研究人員七至十五人,負責中心之工作規畫與推動,並執行相關業務。前述人員由中心主任遴選校內師資或計畫協力夥伴聘任之,任期二年,得連任。
七、 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聘任顧問、行政人員或召募志願工作者。
八、 本中心所需人事費及各項經費採自給自足方式,來自校外相關產業及機關合作經費。各項收入依「中國文化大學產學合作辦法」辦理,相關經費報支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學術發展委員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