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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相關法規

中國文化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95.02.22 第157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03.15 9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0.05 第166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12.28 10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5.25 第170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05.27 10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5.17第173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05.24.105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發展特色,提升辦學績效,並依據大學法第五條及大學評鑑辦法之規定,建立自我評鑑機制,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評鑑類別與對象如下:

一、校務評鑑:對本校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國際事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事務進行全校整體性之評鑑。
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對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教育目標、課程規劃、教師質量、教學品質、學生輔導、學習資源、專業表現、學生學習成效、畢業生追蹤機制、行政運作及自我改善機制等項目進行之評鑑。
三、通識教育評鑑:對通識教育之理念目標、課程規劃、教師素質、教學品質、學習資源、行政運作及自我改善機制等項目進行之評鑑。
四、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評鑑,每四年至七年應辦理一次,並得依需要調整之;第四款之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

 

第三條 為辦理自我評鑑工作,本校應成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指導自我評鑑政策及方針。
二、 指導自我評鑑相關辦法及規章。
三、 指導自我評鑑內容與實施計畫書。
四、 核定評鑑委員名單。
五、 審議評鑑結果。
六、 審議評鑑申復內容。
七、 指導自我評鑑檢討與改善方案之擬定。
八、 指導自我評鑑相關事宜。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遴聘校內外人士七至十五人擔任委員,校外委員由校長聘任曾擔任大學校長、大學一級主管、產業界部門主管或相當職務之校外學者專家,人數不得低於總數五分之三。委員任期二年。執行秘書由研發長兼任,業務由研究發展處負責辦理。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做成決議。

 

第四條 為實施自我評鑑工作,本校應成立自我評鑑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自評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自我評鑑實施計畫。
二、督導各類評鑑程序。
三、管考自我評鑑程序。
四、追蹤各受評單位評鑑後持續改善情形。
五、輔導自我評鑑相關事宜。

自評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一級學術及行政主管擔任委員,研發長擔任執行秘書。自評會針對不同評鑑,成立各評鑑規畫小組。校務評鑑由研發長擔任召集人;教學單位評鑑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研發長擔任副召集人;通識教育評鑑由共同科目與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專案評鑑由校長指定相關主管擔任召集人。各召集人依各類評鑑性質,召集相關專兼任教職員生若干名為小組成員。

 

第五條 各受評單位為進行自我評鑑工作,應成立以下評鑑工作小組:

一、校務評鑑工作小組:由研發長召集相關行政單位主管、教師及行政人員共同組成之,以執行校務評鑑工作。
二、院、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評鑑工作小組:由各院、系、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或其他教學單位主管召集所屬教師及行政人員共同組成之,以執行評鑑工作。
三、專案評鑑工作小組:由各受評單位主管召集相關人員組成之,以執行專案評鑑工作。
其所需之執行規範,得由各受評單位訂定之。

 

第六條 各類評鑑之實施流程如下:

一、規劃準備階段:

(一)成立自評會各類評鑑規劃小組。
(二)自評會評鑑規劃小組研擬各類評鑑實施計畫,經自評會及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通過後據以執行,並負責管控實施流程,以有效完成評鑑工作。
(三)研究發展處辦理評鑑說明及共識會議。

二、自我評鑑階段:

(一)受評單位成立評鑑工作小組。
(二)研究發展處辦理評鑑研習。
(三)評鑑工作小組蒐集評鑑相關資料。
(四)評鑑工作小組撰寫自我評鑑報告書。
(五)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書提報自評會進行初審。
(六)遴聘評鑑委員。
(七)評鑑委員實地訪評。程序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以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八)評鑑委員完成評鑑結果報告。

三、持續發展階段:

(一)完成自我改善計畫。
(二)後續追蹤自我改善情形。

 

第七條 本校自我評鑑實施包括內部評鑑、自辦外部評鑑及外部

一、校務評鑑委員之資格,須符合下列之一:

(一)具有學術聲望,並曾擔任大學校長、一級行政主管或相當職務者。
(二)具有大學教授資格,並對高等教育行政具豐富之研究或實務經驗者。
(三)具有專業聲望或豐富產業經驗,並曾擔任部門主管或相當職務者。

人數以七至十五人為原則。

二、系、所、學位學程評鑑委員之資格,須符合下列之一:

(一)具有「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社團法人中華工程教育學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或其他教育部認可之專業評鑑機構培訓之評鑑訪視委員資格者。
(二)具有大學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並具系所主管或相當系所經驗者。
(三)具有專業聲望或豐富產業經驗,並曾擔任部門主管或相當職務者。

人數視受評單位之規模,以三至七人為原則。

三、通識教育評鑑委員之資格,須符合下列之一:

(一)具有「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或其他教育部認可之專業評鑑機構培訓之通識教育評鑑委員資格者。
(二)具有大學教授資格,並具通識教育教學、評鑑研究或實務經驗者。
(三)對大學通識教育熟稔之社會公正人士。

人數以三至七人為原則。

四、專案評鑑委員之資格,須符合下列之一:

(一)對該專案領域具有豐富教學經驗或研究成果之教師或學者。
(二)對該專案領域具有專業聲望或豐富經驗之政府或業界代表。
(三)對該專案領域熟稔之社會公正人士。

人數以三至五人為原則。

 

第八條 評鑑委員之聘任程序如下:
一級單位評鑑委員由自評會評鑑規劃小組推薦,二級單位評鑑委員由該單位所屬一級單位推薦,提報自評會進行初審。
前項評鑑委員推薦名單至少須達三倍符合之人選,且優先考量具有「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或其他教育部認可之專業評鑑機構培訓之評鑑訪視委員資格者。
自評會得另推薦評鑑委員,併同審議通過之人選,提報評鑑委員遴選名單,經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議核定後,由校長聘任之。

 

第九條 校外評鑑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迴避:

一、過去三年曾在本校擔任專任或兼任職務者。
二、過去三年內曾申請本校之專任教職者。
三、最高學歷為本校畢(結)業者。
四、接受本校頒贈之榮譽學位者。
五、配偶或直系三親等血親現為本校之教職員生者。
六、現擔任本校有給或無給職之職務且有利害關係者。
七、過去三年內與本校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者。
八、其他有具體理由提出迴避申請者。

前項評鑑委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第十條 受評單位如認實地訪評過程有違反程序,或對訪評報告有不符事實及要求修正事項之一者,得向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提出申復申請,其申復辦法另定之。

 

第十一條 自辦外部評鑑評鑑結果採認可制,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不通過」三種。
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評鑑結果為通過者,應於一年後提出改善成果。
二、評鑑結果為有條件通過者,應於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並於一年後繳交改善成果報告,接受追蹤評鑑。
三、評鑑結果為不通過者,應於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並於一年後繳交自我評鑑報告,接受再評鑑。

 

第十二條 自辦外部評鑑結果經本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議後,須報請教育部或其核可之評鑑機構認定。

 

第十三條 本校委請外部機構進行評鑑,其結果及處理方式,依受委託評鑑機構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各項評鑑機制與結果應公布於學校網站,提供互動關係人參考。

 

第十五條 各受評單位應依據自我評鑑結果擬定具體改善方案,並納入單位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接受自評會追蹤管考,進行持續性品質改善。各單位評鑑結果及改善情況將做為調整資源分配、單位調整、校務發展計畫修正及各單位績效評估之參考。

 

第十六條 各受評單位若獲教育部認可之專業機構評鑑認可通過,且在認可有效期限內,得免辦理評鑑。

 

第十七條 評鑑所需經費,由研究發展處編列經費支應。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與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檔案 :中國文化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106.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