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護並妥善管理及運用教職員工生(以下簡稱本校人員)執行各式研究計畫所育成或發現之植物新品種之相關權利,促進品種改良,特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ㄧ) 植物種類:包含農業生產而栽培之種子植物、蕨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管理之植物。
(二) 品種:指最低植物分類群內之植物群體,其性狀由單一基因型或若干基因型組合所表現,能以至少一個性狀與任何其他植物群體區別,經指定繁殖方法下其主要性狀維持不變者。
(三) 新品種:指一植物品種具有新穎性者。
(四) 育種者:指育成或發現並開發新品種之工作者。
三、本校人員研究產生之植物新品種權歸屬本校者,得由研究發展處委任事務所或專業代理人申請登記新品種權。
四、研究發展處申請植物新品種,委託事務所或專業代理人代為申請、送件等相關事宜時,應與其簽訂委任契約書,以保障本校權益。對於不適任之事務所或專業代理人,研究發展處應即刻以書面終止委任關係,並於最短時間內尋找新的承辦事務所,避免影響植物新品種登記程序之進行。
五、本校植物新品種申請權及植物新品種權之歸屬及授權所產生之利益分配,依據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六、申請新品種權,本校人員(為育種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提供完整且確實之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新品種種類、名稱、來源、特性、育成或發現經過、田間栽培試驗報告及栽培應注意事項,向研究發展處辦理。相關審查、讓與維護程序及新品種權相關授權事宜依照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辦理之。
七、本原則經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