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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考取專業證照獎勵辦法(105.06.01)

103.06.04 第 1695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1.07 第 170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06.01 第 172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學生考取專業證照,以提升其專業知能及競爭力,特訂定「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考取專業證照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具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及畢業一年內之校友(僅限取得畢業證書方得報考之證照)。
第三條 證照獎勵分為三級:

第一級: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國家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甲級程度之專業檢定、其他國內外相關證 照最高級或具同等程度之考試或檢定,取得通過之證明文件者, 獎勵金新台幣 5,000 元。

第二級: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國家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乙級程度之專業檢定、其他國內外相關證 照高級或具同等程度之考試或檢定,取得通過之證明文件者, 獎勵金新台幣 2,000 元。

第三級: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國家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員初等考試、全 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丙級程度之專業檢定、其他國內外相關證照 中級或具同等程度之考試或檢定,取得通過之證明文件者,獎 勵金新台幣 1,000 元。

第四條 同一證照之獎勵以申請乙次為限,已獲校內其他相關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入學前考取之證照及列為畢業門檻之證照,不適用本辦法。語文能力檢定之獎勵則依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辦法」辦理。

第五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證照後半年內提出申請,填妥申請表及檢附證照影本向所屬系所提出申請,系所初審通過後送研究發展處進行複審。符合獎勵條件之申請案,由研究發展處簽陳校長核定後,辦理後續獎勵金核發作業;必要時得送學術發展委員會審議。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未逾一年,經審查通過後,得視當年度獎勵經費餘額,酌予獎勵或不予獎勵;逾期
一年者不予獎勵。

第六條 本辦法經學術發展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38.學生考取專業證照獎勵辦法 (1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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