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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商標使用管理要點 (107.04.11)

中國文化大學商標使用管理要點

105.04.06第171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4.11第174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稱本校)為維護管理本校商標之權益,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本校商標註冊之申請、維護、授權及相關事項,由研究發展處為專責單位統籌辦理。

三、凡本校各單位、教職員工、學生社團或各地校友會等,得善意且依合理使用之方法使用本校商標。校外單位欲使用本校商標者,應獲得本校授權;未經授權而擅自使用者,本校得依商標法及相關規定主張權利,並禁止其使用。

四、欲以商業用途使用本校商標者,應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本校授權並繳交適當比例回饋金後,始得使用。

五、申請商標前應進行申請前檢索,以避免無效申請,委託辦理時,以單一個案委任事務所,代為進行申請、申復、答辯、註冊、延展、行政救濟、訴訟糾紛等各項業務全部或一部。

六、專責單位對商標申請、答辯、領證、延展各項資料與資訊皆須適當管理,除依契約約定不得公開者外,專責單位應將登記註冊之商標資訊公開於學校網頁。

七、使用本校商標提供商品服務者,應依商品檢驗法、商品標示法、消費者保護法等政府相關規定製造、標示及行銷,所提供商品服務應符合相關法令之品質要求及安全標準,並應投保責任險或第三人責任險。

八、本校商標權受侵害或涉及商標權益爭議時,由本校委請法律顧問統一處理,相關單位應全力配合辦理。

九、本要點經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檔案:中國文化大學商標使用管理要點 10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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