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貴重儀器設備購置暨管理辦法

103.12.03第170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8.08第174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整合本校貴重儀器設備之管理、維護保養及使用效益,特訂定「中國文化大學貴重儀器購置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貴重儀器設備,係指學院購置價格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含)之單一或一套儀器、設備及樂器等。

第三條  學院使用本校經費購置貴重儀器設備之經費來源,分為以下二類:

一、 每學年會計室核配各學院之中程校務發展計畫資本門經費。

二、各學院或跨學院依本校「鼓勵學院發展重點特色領域經費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之經費。

第四條   學院使用本校經費購置貴重儀器設備,須填寫購置計畫書,送研究發展處彙整後提報,其審查方式如下:

一、 購置計畫書須先經過院務會議審議。

二、  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之購置計畫書,送研究發展處提報貴重儀器設備購置暨管理會議進行複審,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邀請校外人士審查之。

三、 計畫審議原則含院系特色發展、跨領域研究、貴重儀器設備管理規定及使用效益等。

四、 計畫書經貴重儀器設備購置暨管理會議通過後應納入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提校務發展委員會、校務會議審議及董事會核定。

第五條   研究發展處應召開貴重儀器設備購置暨管理會議,由校長主持,理、農、工、新聞暨傳播、藝術、環境設計學院院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會計室主任及資訊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成員,研究發展處執行相關業務,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單位主管、教職員及校外人士列席參加。

第六條  貴重儀器設備購置暨管理會議之執掌如下:

一、 審議各貴重儀器設備購置與管理之政策。

二、 審議各學院之貴重儀器設備購置計畫。

三、 審議各貴重儀器設備之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

四、 審議各貴重儀器設備使用成效報告。

五、  各貴重儀器設備之資源需求協調。

六、  其他與貴重儀器設備相關之事項。

第七條  貴重儀器設備以集中管理為原則,得依計畫需求放置在各學院或總務處指定之校內其他地點。

第八條  各學院或跨學院購置貴重儀器設備,應建立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經各學院審核後,送研究發展處提報貴重儀器設備購置暨管理會議審議。

第九條  貴重儀器設備之保管單位應提供以下服務:

一、管理及維護貴重儀器設備。

二、接受校內、外委託量測、鑑析、培訓、製作分析、技術支援及諮詢等各項服務。

三、 推展產學合作。

第十條  研究發展處應建立及公開全校貴重儀器設備清單及相關規定,開放接受校內外單位個人申請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率,及增進產學合作收入。

第十一條  校內外單位或個人申請使用貴重儀器設備,由研究發展處統一受理,經保管單位同意後,由保管單位提供服務。若涉及服務費用,由研究發展處開立收據。提供服務之保管單位,可專簽經研究發展處及會計室行政簽核程序,編列必要之服務支出,包括耗材及提供服務期間之人事費、鐘點費等。提供服務所產生之收入百分之十為行政管理費,得依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進行分配,可作為充實各院、所、系(組)圖書、儀器、設備、刊物及約聘專兼任人事費等之用,惟不得編列專任人員之獎勵金。

第十二條   凡獲得貴重儀器設備購置經費補助之計畫,其學院、計畫主持人或團隊成員之一,應於下一年度完成以下事項:

一、使用「鼓勵學院發展重點特色領域經費補助辦法」經費購置貴重儀器設備者,依該辦法辦理。

二、使用各學院之中程校務發展計畫資本門經費補助購置貴重儀器設備者,應於下一年度申請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指導學生申請國科會「大專生研究計畫」及從事符合本校學術研究成果獎勵辦法獎勵事項之學術活動。

第十三條  凡獲得貴重儀器設備購置經費補助之計畫, 其學院、計畫主持人或團隊成員未依規定時限提交研究成果報告、完成第十二條規定事項並提出佐證資料者,兩年內不得申請本校任何研究計畫補助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學術發展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