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獎勵優秀研究人才實施辦法
99.11.10 第164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26 第165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5.02 第166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05.01 第168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12.11 第168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04.01 第170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10.05 第172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06.06 第174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12.05 第175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05.31 111學年度第2次學術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12.06.07 第180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07.19 111學年度第6次學術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12.08.02 第180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5.07.01 第184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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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特殊優秀研究人才,以提升本校學術競爭力,並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特訂定「中國文化大學獎勵優秀研究人才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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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專任教職員,且於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內曾執行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不含教學績效傑出人員、行政工作績效卓著人員及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其他獎勵對象定義,悉依國科會申請年度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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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獎勵對象資格,有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一、近五年度已獲得國科會一次核定多年期計畫。 二、近五年度已獲得國科會核定整合型計畫。 三、近五年度已獲得國科會核定產學合作計畫。 四、近五年度已獲得國科會核定補助連續三年專題研究計畫。 五、近五年度已獲得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或相當於該獎勵之國內外重要學術獎項;相同獎項獎勵以一次為限。 六、近五年度曾獲 Clarivate Analytics 公布為高被引用學者(Highly Cited Researcher)。 七、具 ESI(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資料庫或 Scopus 資料庫去除作者自我引用次數後在所屬領域(含主領域及次領域)達前 1%之高被引用論文(Highly Cited Paper),且為該論文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校為發表機構;相同論文獎勵以一次為限。 八、當學年或前一學年,曾於 Nature 或 Science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論文一篇;本項限「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及「綜合評論(review article)」,不含「給編輯的信(letter to editor)」及「研討會論文(proceedings paper)」;符合本校彈性薪資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其給予獎勵期間重疊時,將優先提報本獎勵,不重複核給彈性薪資。 九、近五年度具有以本校名義執行之專利或技術移轉案,衍生利益達 100 萬元。 十、知名國際院士或國際知名學者、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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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人數,不超過前一年度本校執行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總人數百分之四十;且副教授級(含)以下人數佔獎勵人數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合於本辦法獎勵之教學研究人員得依研究發展處通知之時限提出申請,列冊送學術發展委員會會議審查。 第五條 獎勵順位依各申請案積分排序,積分相同者,以國科會計畫管理費高低排序。 積分計算方式如下:
第六條 獎勵金額,得由「學術發展委員會」視國科會每年補助金額酌訂獎勵金核給比例,按月撥付並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核給比例,以申請年度國科會補助獎勵經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獎勵研究傑出拔尖人員,每人每月新臺幣 15,000 元至 50,000 元;其餘經費獎勵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申請人,每人每月新臺幣 5,000 元至 14,000 元。 第七條 為達成本辦法之預期成果及績效,受獎勵人員應於獎勵補助期間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至少一次;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或學術會議論文至少一篇。 受獎勵補助人員於補助期間,離職、留職停薪、借調至他單位任職、不予聘任或遭國科會停權時,應即停止其獎勵之補助。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各款資格者,得同時申請本校教師彈性薪資實施辦法第五條各款之其他獎勵。 第九條 為鼓勵本辦法受獎勵人員進行學術研究,各相關單位應優先提供軟硬體設備;受獎勵人員並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教學助理、減授授課時數、進修研究講學及申請教授休假研究。 第十條 申請期間及獎勵補助期間配合國科會規定辦理,由研究發展處公告辦理。 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於申請期間內向研究發展處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申請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申請檢核表。 二、傑出研究表現說明,並檢附相關書面(或電子檔)佐證。 第十二條 接受獎勵補助之教師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前十週,配合研究發展處通知之時間,繳交執行績效報告,未依規定繳交執行績效報告及未達第七條之預期成果及績效要求者,下年度不得再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術發展委員會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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