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補助專任教師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辦法
89.01.04 第 149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2.06.25 第 154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06.06 第 159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7.09 第 161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05.06 第 170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02.17 第 171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12.05 第 175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2.13 第 175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04.12 第 180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獎勵專任教師吸收新知,提昇學術水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以本校教師名義出國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論文,應先向中央行政機關(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教育部、外交部、文化部等)申請補助。如未獲補助者,得於出席會議前依本辦法向學校申請補助。
未依規定期限內向中央行政機關申請補助、或不合申請要件致未獲任何補助、或未於出席會議前向學校申請補助時,本校亦不予補助。
同一會計年度,已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而不能再申請者,或近二年度曾申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可直接向學校申請補助。
第三條 申請補助應檢附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一、國際學術會議主辦單位之邀請函及詳細會議日程表。
二、擬發表之論文及被接受之證明文件。
三、近二年內之著作表。
第四條 教師申請補助,同一學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同一會議最多補助二人;論文若為合著者,每一篇論文以補助一人發表為限。
教師申請補助,經系所、院簽註意見後,交由研究發展處查證。同一會議如有多人提出申請,則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據申請人平時之研究成果、論文發表之性質、重要性審核推薦之。
第五條 經審查符合規定之申請案,由學校在預算範圍內,各地區補助(含註冊費及經濟艙實付票價款)如下:
一、赴大陸地區(含港澳):新台幣 12,000 元為上限。
二、赴亞洲地區:新台幣 20,000 元為上限。
三、赴紐澳地區:新台幣 32,000 元為上限。
四、赴美洲地區:新台幣 40,000 元為上限。
五、赴歐洲地區:新台幣 44,000 元為上限。
六、赴非洲地區:新台幣 44,000 元為上限。
第六條 凡接受補助者,應於會議結束後二星期內,並配合會計年度作業時程,檢附申請書影本、機票票根正本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註冊費收據(或研討會大會手冊、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參與研討會之證件)送研究發展處,依規定之請款程序,代向會計室辦理結報核銷手續。
第七條 凡接受補助者,應於出席該國際學術會議前 後 2 年內獲得本校學術研究成果獎勵、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定計畫、教育部核定計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計畫、其他政府機關核定計畫、產學合作計畫或參加學術競賽獲獎,若 2 年期滿仍未符合前述條件,將停止受理該教師申請本項補助 1 年。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