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1.08 第 1739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管理各單位及教師執行計畫聘用之兼任助理(以下簡稱計畫類兼任助理)及保障其權益,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勞動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法所稱計畫包括下列各項:
(一) 各類專題研究計畫。
(二) 各類學術性、技術性、訓練或服務等產學合作計畫。
三、本辦法所稱計畫類兼任助理,指以部分時間從事計畫工作之約用人員,包括:
(一) 兼任研究助理(僱傭型):因參與各單位或教師執行之計畫,與學校間 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者。
(二) 研究獎助生(學習型):學生為發表論文或符合畢業條件,參與與自身 研究相關之計畫或修習研究課程,在接受教師之指導下,協助相關研 究執行,學習並實習研究實務,以提升研究能力及發展研究成果為目 的者。研究獎助生參與前述學習活動期間,得支領獎學金或必要之研 究津貼或補助。
研究獎助生之學習活動,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 應有明確對應之課程、教學實習活動或論文研究指導等,並就其相關 學習準則、評量方式、學分或畢業條件採計及獎助方式等予以明訂且 公告之。
(二) 教師應有指導學生學習專業知識之行為。
兼任研究助理及研究獎助生得為本校學生或校外人士,惟他校學生擔任研究獎助生,須由其所屬學校認定並提供同意文件。
四、計畫類兼任助理因參與教師計畫而產生之研究成果,若為因職務或利用本校各項資源所完成之研究而產生之發明,除另有契約訂定外,其所衍生之智慧財產權(含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等),依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均為本校所有。其著作權歸屬,認定如下:
(一) 兼任研究助理:協助或參與教師執行計畫所產出相關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規定辦理。兼任研究助理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學校享有著作財產權,並依著作權法第 22 條至第 29 條享有重製、改作、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等權利。
(二) 研究獎助生:
與校外機構簽有契約之計畫,其著作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使用,依契約約定辦理。
五、計畫類兼任助理工作酬金之編列原則及標準如下:
(一) 補助或委託單位已訂有相關標準者,從其規定。
(二) 補助或委託單位未訂有相關標準者,依據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等相關標準辦理。惟各計畫因特殊需要,得與所聘用之兼任助理人員另訂支給標準,簽請校長核准後,於契約中敘明。
六、計畫類兼任助理應參加之保險如下:
(一) 兼任研究助理:須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 研究獎助生:除原有學生團體保險外,須比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職業災害補償額度以加保商業保險方式增加其保障範圍;惟不支領津貼者, 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得視實際參與計畫情形予以加保或不加保。 計畫主持人及用人單位應自計畫類兼任助理到職當日,申報勞保、健保等 保險,以保障其權益,其加保生效日自申報當日起算,不得往前追溯。
七、計畫類兼任助理之工作酬勞、獎學金及補助、保險費用及因執行計畫所產 生之相關費用,由計畫經費支應;兼任研究助理之勞退提繳個人負擔部分由助理工作酬勞中抵扣。
八、計畫類兼任助理之約用程序如下:
(一) 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主管提出約用申請,經行政簽核同意後始得進 用,聘期不得追溯。
(二) 兼任研究助理及研究獎助生須簽訂「獎助生/僱傭型兼任助理同意 書」;兼任研究助理須簽訂「約僱人員契約書」;研究獎助生須簽訂「研 究成果智慧財產權歸屬協議書」。
九、計畫類兼任助理申訴管道如下:
(一) 本校學生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 非本校學生得向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勞動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相關法令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