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111.12.27)

中國文化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111.12.27)

 

第一條   訂定目的

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研究創新,並有效運用及管理所屬單位及教職員、學生之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校專任教職員與研究人員(以下簡稱本校人員),因職務或利用本校各項資源所完成之研究而衍生之發明,除另有契約訂定外,其所衍生之智慧財產權(含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植物品種等)均為本校所有。接受政府機關或相關團體、個人補助專案研究之研發成果,除法令另有特別規定或委託機關另訂有契約外,依本辦法辦理;其接受本校專案委託所完成之研發成果,亦同。

依本辦法辦理有關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實現及運用時,應與本校訂定書面契約。

研發成果之歸屬、實現及運用應依公平與效益原則,並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與貢獻訂定之。

 

第三條    名詞定義

本辦法所稱職務上之研發成果,係指本校專任教職員、學生於任職或在學期間,接受由本校編列預算,補助、委辦、出資或使用本校設備所產生之發明或創作;非本校專任教職員、學生,但因受聘執行本校研究專案所完成之發明或創作亦同。

本校人員於非職務上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在研究發展過程中未使用本校之資源或已有之研發成果,應提出相關證明並簽請單位主管確認,並報請本校認定同意屬於該人員之研發成果。

本辦法所稱之發明人,係指發明研究成果之人。

 

第四條    研究發展處及審議組織 

本校為審議、管理研發成果,應組成「中國文化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由校長召集之,研發長擔任執行秘書。 

研管會委員15人至21人,其中應包括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推廣教育長、研發長、國際長、資訊長、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教學資源中心中心主任、相關學術主管及學者專家若干人,由校長聘任之;委員任期兩年,得連聘連任,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學者專家得酌支交通費。  

研管會之職掌如下: 

一、研發成果及技術移轉之審議。

二、研發成果樣態評估、歸屬、維護評估、實現、獎勵金及合理報酬之協商及審議。

三、訂定相關人員及單位所需負擔申請費、維護費、手續費之比率。

四、訂定技術移轉之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分配比率。

五、補助機關若提供技術移轉獎勵金,該獎勵金之比例分配。

六、其他相關事宜。 

為有效管理及審議本校研發成果及智慧財產權,硏管會召集人得敦請3-5位研管會委員組成審議小組審議案件。

本校研發成果管理、運用及推廣由研究發展處承辦。

 

第五條    研發成果專利申請之審議程序

研管會應依下列程序審議專利申請相關事宜︰

一、發明人於研發成果完成後六個月內,備具專利申請相關表件,送研究發展處辦理。

二、申請表件先由審議小組審查,必要時得送2-3位相關領域外部專家書面審查,外部專家人選由審議小組視案件性質選定。

三、審議小組審查結果為推薦者,由研究發展處提送研管會審議。

四、召開研管會審議。開會時應通知發明人出席說明,如有必要,亦可請有關人員與會提供意見。 

五、通過審議者依審議內容辦理。 

六、未通過審議者,發明人得於會後一個月內修正其申請文件或提出申覆向研管會聲請再審議。再審議案依第二至四款規定辦理;其未經通過者,不得再行申請。

發明人就其職務上完成之研發結果有協助本校備具申請專利相關文件及手續之義務。但本校應支付發明人適當之獎勵金,並為適當之姓名表示。 

本校專任教職員非職務上之發明主要係利用本校資源或經驗而完成者,發明人應即通知本校,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過程。

 

第六條 專利申請費用及衍生權益分配原則

職務上之研發成果,經研管會審議通過或未通過由本校支付專利相關之申請維護費用者,皆由本校委託專利代理人以本校名義向專利主管機關辦理專利申請。由學校出資之專利申請之申復、補充、修正、答辯等相關補助費用以二次為限;第三次以上(含)費用則由發明人或創作人自行負擔。

非職務上之研發成果,發明人可申請以本校名義申請專利或將專利權讓與本校,經研管會審議通過或未通過由本校支付專利相關之申請維護費用者,皆由本校委託專利代理人以本校名義向專利主管機關辦理專利申請或讓與。 

申請本國專利,每案申請及維護費用所產生之權益(含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其分配比例如下表:

專利費用及衍生權益分擔表

研發成果屬性

研管會審議結果

專利申請及維護費用(扣除資助機構補助金額)

專利申請衍生權益(扣除所支成本及回饋補助機構金額)

職務上之研發成果

通過

發明人:  0

本 校:100

發明人:70

學 院:10

本 校:20

不通過

發明人:100

本 校:  0

發明人:80

學 院:10

本 校:10

非職務上之研發成果

通過

發明人:  0

本 校:100

發明人:80

學 院:10

本 校:10

不通過

發明人:100

本 校:  0

發明人:90

學 院: 5

本 校: 5

已取得之專利權讓與本校

通過

(回溯申請人取得專利之費用)

發明人:  0

本 校:100

發明人:70

學 院:10

本 校:20

不通過

發明人:100

本 校:  0

發明人:80

學 院:10

本 校:10

專利由多位發明人共同持有時,其衍生利益應由共同發明人協調分配比率後簽名表示同意。

申請境外專利,其申請維護費用及衍生權益分擔比例,另由研管會專案議定之。

由本校以非專利形式進行技術授權及移轉者,其衍生權益分擔比例原則如下:

一、發明人:80%

二、學院:5%

三、本校:15%

專利授權計價原則以本校技轉授權評價表進行評價,技轉授權評價表授權研究發展處另訂定之。

透過全校性研發成果推廣專案而產生之衍生利益,專案統籌執行單位得參與分配,做為相關業務運作之用。分配比例以分配予學校總額之50%為原則,得依個案情形經研管會同意後調整。

 

第七條    專利維護之檢討

本校之專利權,維護年限自證書取得後起算,以三年為原則,第四年起,每年由研究發展處提送研管會,邀請發明人及相關專業人士檢討專利繼續維護之必要性。經檢討未有必要者,得由發明人付費自行維護,其後所衍生利益之分配,若未另訂契約協議時,依第六條專利費用及衍生權益分擔表之原則辦理;另獲資助機關補助計畫衍生之研發成果,放棄維護須經資助機關同意,未獲資助機關同意時,應繼續由發明人自行負擔維護費用。或發明人得以合理之報酬請求本校依法定程序讓與或授權實施之。

 

第八條    研發成果爭議與學術倫理 

依本辦法定義之研發成果,如有涉訟或其他爭議情事時,應由本校委任專業人員處理,發明人就其發明內容有答辯、出席及協助本校處理之義務。 

如有涉及學術倫理事宜,則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研發成果之利用 

本校各單位因教學或研究等需要,得申請利用研發成果,並應做成紀錄。

 

第十條    研發成果移轉與授權 

研發成果移轉或授權,應以有償及非專屬及國內優先授權為原則,下列情況得專案提報專屬授權:

一、為避免業界不當競爭致妨礙產業發展。

二、 獲授權研發成果為須經政府長期審核始能上市之產品。

三、 獲授權實施單位須投入鉅額資金繼續開發商品化技術。

四、 限定於一定期間、範圍及區域實施運用。

執行單位基於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經研管會核准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有償讓與、無償讓與或信託其他研究機構或企業。

前項合約格式及內容,由本校另訂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合約依據。

二、移轉或授權標的名稱、內容範圍、地區、期限。 

三、移轉或授權價金及其衍生之利益金。 

四、權利義務內容。

五、違約條款。 

六、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第十一條        保密義務

研管會之委員及相關承辦人員就其審議、承辦或處理之研發成果及衍生資訊,應遵守下列保密原則:

一、 如因辦理相關作業而獲知本校教師已發表或未揭露之研發成果,應予保密。

二、 如涉及未公開研發成果,應與廠商簽署保密契約。

三、對於所屬研究實驗之機密資料應做好保密措施,並要求所屬人員保密,且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必要時,得要求相關人員簽署保密契約。

四、 對於辦理作業所獲知之機密文件應妥善保存。

五、對於辦理所得收入資料,非經本人同意揭露,應予保密。

六、未經本校授權,不得將審查資料、審查會議內容或結果洩漏於他人。

七、其他應盡保密義務之事項。

 

第十二條        研發成果運用利益迴避

一、為保護本校師生並公平、公正、公開之運用研發成果,本校研發成果之創作人、涉及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相關業務之校內外人員(以下稱當事人),於參與或辦理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時,如其作為或不作為將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財產或非財產之利益者(以下稱利益衝突情形),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其關係人係指:

(一)  當事人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  當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  當事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  當事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當事人擔任前述職務係經政府或本校指派時,應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條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第十三條        揭露與迴避義務

一、當事人參與或辦理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時,應聲明無涉利益衝突情形。聲明之內容與方式,由研究發展處另訂定之。

二、當事人遇有利益衝突情形時,應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  當事人或其關係人自行迴避;

(二)  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未迴避者,當事人應主動揭露相關資訊,經本校認定無迴避必要者,方得繼續參與或辦理;

(三)  經本校認定有迴避必要者,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應即行迴避。

 

第十四條        揭露資訊處理

一、當事人應確保其揭露資訊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揭露之內容與方式,由研究發展處另訂定之。

二、當事人揭露之資訊,除法定應公開事項或應陳報主管機關或補助、委託、出資機關外,均屬機密不得公開。研究發展處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負責集中管理。

 

第十五條        迴避審查與申復

一、研究發展處應將當事人揭露資訊提請研管會審查。研管會得邀請當事人、關係人、相關學者專家、法律專業人士列席,並應將事實與認定理由載明於記錄。

二、 經研管會審查認定有迴避之必要者,研究發展處應將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通知當事人迴避。

三、當事人對研管會審查結果若有疑義,得提出書面答辯申復。

 

第十六條        檢舉處理與通報

一、第三人提出檢舉有涉及利益衝突具體事證者,研究發展處應簽請校長核定立案後,通知被檢舉人提出書面答辯,準用前條規定提請研管會審查。

二、 前項涉及利益衝突情形經研管會認定確已發生且情節重大者,研究發展處應簽請校長核定後,通報主管機關、以及研發成果之補助、委託、出資機關。

 

第十七條        教育訓練

研究發展處得不定期舉辦研發成果管理之利益迴避、資訊揭露及保密等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第十八條        公布施行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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